学校排课原则(排课的原则)
1、一、教师授课排课的原则: 1.依本校教师授课时数规定,并按教师登记合格专长编排课程。
2、 2.行政人员星期一下午七、八节不排课(开行政会报)。
3、 3.一级主管星期二下午七、八节不排课(开主管会报)。
4、 4.跨科选修科目集中排课(共同一天)。
5、 5.军训教官课程星期四早上不排课(莒光日)。
6、 6.特别之排课需求,依签核可后排课(进修或身体状况)。
7、 7.课表之编排在不违背排课原则下,尽量考虑教师之方便。
8、 8.教师或班级排下午第一节原则如下: A、每一班级数学科每星期不超过一节。
9、 B、国文、英文科每星期不超过两节。
10、 C、其余科目视情况需要排定。
11、 D、全校教师均摊,每人每星期至少一节为原则。
12、 9.课程排定后,如需调课,应在开学前以不影响排课原则下,由当事人亲自向有关教师徵得同意后,向课务组提出,由教务主任核可后方得调课。
13、 10.调代课一律由教务处统筹办理,不得私下调代课。
14、 二、班级课表排课的原则: 1.作文、实验、军训、生活与科技、家政、电脑概论等课程以两节连排为原则。
15、 2.为求五育均衡发展,并顾及智育学科,音乐、美术、体育、生活与科技、家政、军训、电脑操作等课程,原则上自第二节开始排起(选修课除外)。
16、 3.一天内,同一科目,以不排两节课为原则(连堂课除外);但若因教师请假,需派教师代课、调课,一天内得超过两节课。
17、(但实习课除外) 4.数学课暨计算课程以排在上午授课为原则。
18、 5.军训、体育课不排在同一天。
19、 6.体育课不连天。
20、 7.体育课后尽量不排数学。
21、 8.每日授课时数,除因特殊情形(如专任教师授课时数较多),以不超过6节(含6节)或连排4节以上为原则。
22、 9.同一天第四、五节避免同时排课为原则。
23、(实习课除外) 10.四节课程以排二节、一节、一节或两节、两节分配排课;三节课程以排二节、一节分配排课(实习课、制图课暨其他专业课程必连排者除外) 11.除因教师请假,短期派代课教师而调课确有困难外,一天内同一课程不得排三节课。
24、 三、共同原则: 1.业课目基本时数由科主任依专长排课,兼代课部分由教务处依教师专长排课。
25、 2.普通科目基本时数及兼代课时数全部由教务处依教师专长排课。
26、 四、本要点经校长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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