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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10-03 18:48:33 浏览量: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这种保险,所以大多数是靠***支持来经营的。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出口信用保险是什么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出口信用保险,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出口信用保险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它有别于传统的财产保险,当出口信用保险商业性业务完全市场化时,***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集团公司仍然保持一种特殊的关系,以防止当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时,企业难以从商业保险公司获得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当商业保险公司在正常费率下不愿意提供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时,国家可以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集团公司为企业提供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风险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的运用原则

出口信用保险的运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其赔偿比率一般为90%左右。
事先投保原则,即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2. 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
3.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帐款风险。
4. 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策略

1、企业外贸部门应充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 每一个外贸出口企业,从经营者到业务员都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对化解风险、扩大出口的重要作用。
2、注意自身对出口信用风险的管理。外贸行业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可以由经理和财务共同负责,大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
3.保持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改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加强立法,规范出口信用保险。中国缺乏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专门立法,使具有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只能等同于其他一般商业保险行为,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难以满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现实需要。

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特征

靠前、具有特殊性。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承保商业风险,但***支持开办的信用保险。还有一些特殊的出口信用保险会承保战争风险。
第二、强调损失共担。出口信用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太相同的地方就是强调损失共担。
第三、风险调查困难。与一般保险产品不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没有实际存在的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信用,而无论企业还是人,它的信用水平都不是非常好调查。一般,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过去的信用记录来判断将来其信用风险的大小,但其实这种方法误差还是比较大的。

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化

在贸易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也在实现着国际化。欧盟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几乎完全限制在本国市场,在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后,欧盟委员会单独颁布了一条法令,并把它作为1992年单一市场改革的一部分。该法令允许成员国内注册的信用保险商在欧盟范围内经营业务。欧盟信用保险市场已经成为运作良好的区域保险市场。在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出口而需要相互给予融资时,***与私营保险商也常常成为合作者。***与私营保险商之间的合作范围越来越广,已经发展到由组织良好的机构来为其进行统一安排的格局了。

出口信用险:出口企业的“保护神”

下家逃遁 货款先行赔付

沈阳某家皮鞋厂是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民营小企业,产品出口占销售收入的90%以上,主要的海外客户只有中国台湾和美国两家。

2006年2月至5月,鞋厂先后向台湾买家出运了11笔货物,货值40多万美元。但到了付款日期,台湾买家却拖欠货款、迟迟不付,鞋厂因为这笔收不回的账款濒临倒闭。不过作为出口信保的被保险人,鞋厂马上想到中国信保,立即报案。

中国信保在海外调查中发现,该台湾买家已停业,负责人下落不明,用“蒸发”二字形容毫不为过;而且,因存款不足,往来银行已宣布该买家公司及其负责人为“拒绝往来客户”。

为使被保险人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中国信保立即决定:按照规定,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

2006年9月27日,中国信保将40多万美元的支票交到皮鞋厂总经理的手上,总经理感慨万千:“中国信保把我这个民营小企业从破产的边缘拉了回来,我万分感谢!”

应收账款 险企帮忙讨还

2002年8月,国内一家外贸公司向国外一公司运出两票货物,合同金额10万美元,支付条件为T/T90天。2002年底,靠前票货物的货款已逾期近一个月,这家外国公司仍未付款。外贸公司一方面加紧向这家公司催讨货款,另一方面及时向中国信保书面通报了可能损失情况。

收到这家外贸公司上报的《可能损失通知书》后,虽然风险事件尚未发生(国际通行界定的拖欠风险为买方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但中国信保考虑到该外国公司拖欠时间并不长,追偿时机比较有利,立即发函建议保户委托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调查追讨。然而,保户当时坚持自行追讨,理由有三:1、虽然该买家以前有过拖欠行为,最终都能较快还款;2、顾虑追账机构的介入会影响买卖双方以后的合作;3、买家已口头答应分期还款,并承诺将公司的厂房和仓库抵押给银行,以筹资归还欠款。

2003年1月中旬,通过跟踪保户自追情况,中国信保了解到,经保户努力,买家已签署了分期还款协议,但迟迟未按日程表付出货款,并且买家的财务状况开始恶化,甚至有破产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信保再次向保户解释由专业追偿机构及早介入的必要性,并建议其委托中国信保追讨。2003年1月23日,保户填写《委托代理协议书》,并提供了相关的贸易单证委托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

出口信保庇护小企

一直以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信用等级较低、***不灵等问题,困扰着我国的中小企业,制约了他们的发展,削弱了他们在国际市场上应有的竞争力。虽然现在有不少中小企业,但是能化解外贸小企业信用风险,并能为他们节约资金的保险不多。

怎样的保险是这些小企业最需要的呢?中小企业需要一个系统的保险方案,能让他们在贸易出口业务上走得更远。从需求来说,此类保险承保门槛要低。适用于以信用证、托收或放账等的多种结算情况。承保程序简化,最好有一定的融资功能。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开发设计的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是众多中小企业险中偏向于外贸小企业的险种。该保险为年出口金额在200万美元左右的中小企业出口提供风险保障服务,信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而协商后可延长到365天,并且承保可在网上一站式完成,还能提供融资。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国际贸易欠款亦大量增加。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纷纷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出口货物。但由于缺乏信用风险管理经验,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大量增加。有的企业坏账率甚至高达30%以上,远远高于西方企业平均0.25%-0.5%的水平。而当欠款出现时,出口企业往往苦于不了解当地法律制度、惯例和程序,再加上语言方面的障碍,无法有效地进行境外追讨。

保险公司提醒,保户在发现对方有欠款迹象时,就要尽早通知保险公司,通知时间如果超出理赔期限将受到损失。如果保户自行追讨则要注意:买家曾口头承诺还款,应趁热打铁令其出具书面还款协议。另外,第二票货物如买家还未收货,应力争控制货权,以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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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险是国家为了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为众多出口企业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发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引起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

目前,中小企业是中国出口企业中的主力军。中小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弱,企业内部对风险的解读能力也比较差。在这种情况下,灵活运用出口信用险是非常重要的。尽管出口信用险为企业提供了非常全面的保障,但是,由于该险种的特殊性,操作起来要注意很多细节,选择正确的投保途径、适宜的产品尤为重要。为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中小企业提供以上几个案例,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一些注意事项。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责任限额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以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方式改为承兑交单方式或赊帐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过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围不包括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好处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以:
1、障收汇安全;。
2、高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
3、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助一臂之力。
4、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
5、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解决***困难、扩大经营能力。
6、助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范围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从中国出口货物,在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按条款规定负责赔偿。商业信用风险: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指法院已宣告买方破产,或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买方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买方的债权人已接收买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迫使买方收货付款。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其它非常事件,经本公司合理认定买方已无法履行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除外责任

1、在支付货款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损失;。
2、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3、由被保险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
4、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被保险人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 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5、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展期所引起的损失。
6、由于被保险人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它行为引起的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范围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被保险人按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帐(OA) 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第四条 本保单不适用于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第五条 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单可适用于下述合同:
1、规定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
2、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
3、信用期超过180天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责任限额

被保险人应就本保单适用范围出口的每一买家尽早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信用限额,经批准的信用限额对被保险人于批准日后的出口有效并可循环使用,该信用限额为本保单对被保险人向该买方出口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但赔偿额应按本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赔偿百分比计算。第七条 被保险人向未申请或已申请但本公司尚未批复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本保单按保单明细表所列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额应按本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赔偿百分比计算。第八条 本保单每十二个月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以前申报而于该十二个月内定损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保单明细表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每月按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申报和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被保险人应交的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本公司发出保费计算书的日期起十日内缴付保费。第十条 保险费率如需调整,保险公司将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通知发出后第二个月出口的货物,保险费按新费率计算。第十一条 如被保险人未在本条款第九条规定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申报的有关出口,不负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超过规定期限二个月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单,已收的保险费概不退还。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索赔

对本保单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被保险人在损失已经确定后即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公司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和有关的贸易合同、**、货运单据、银行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损失证明文件。 对被保险人因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所致损失的索赔,本公司在证实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尽快赔付,对其它原因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等待期满后尽快赔付。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被扣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借贷、已抵债及其它被保险人已同意的买方反索赔款项。
(二)被保险人有权拨作贷款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已通过其它途径收回的款项,包括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品所得的款项。
(四)被保险人因不必履行出口合同而节省的费用,包括代理人佣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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