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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卡方法,及使用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10-06 23:51:50 浏览量:

在上海工作的的消费者,应当参与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般来说,公司给员工**的社保中都包括了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后的职工将会拿到一张社保卡,参保人在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或者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医疗费零星报销等各项医保事务时,应使用社保卡。对于不属于社保卡发放范围,或属于发放范围但因故暂未**社保卡的人员,可使用医保卡。

一、医保卡**办法:

那么,上海市医保卡应该如何**呢?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服务点申请代为**,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被委托人在**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二、医保卡使用注意事项:

参保人在使用医保卡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妥善保管,一旦丢失要及时挂失、补办。医保卡的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四点:

1、医保卡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

2、医保卡仅供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伪造。

3、因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保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设备故障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

4、参保人因出国(出境)定居并注销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死亡等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或家属应将医保卡交还市、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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