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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10-07 06:52:27 浏览量: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我市符合条件的以下三类人员,可以补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靠前类人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类人员:具有我市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类人员:是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已支付保费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我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统一以补缴时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以上人员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符合个人身份补缴条件的人员中,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以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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