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租赁新政 出租后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
5月11日,长沙市发布了《关于推进长沙市租赁住房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盘活存量房的试点实施方案》,这次是长沙市又一楼市新政,这次的新政是关于住房租赁的,而且房屋出租还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新政的内容吧。
长沙住房租赁新政
《方案》规定,业主可以通过与试点企业签订《长沙市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合作协议》的方式,由长沙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监管,将存量房盘活供作租赁住房,运营年限时间不低于10年。
《方案》施行之前,已实现网签备案交房或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盘活供作租赁住房后,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在《协议》履约期内的租赁住房信息将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进行标注,并确保履约。
《方案》实施范围为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具体的操作流程:
《方案》规定,业主选择将存量房盘活供作租赁住房,应与试点企业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出租方式、运营年限、资金监管、交易登记、规范运营、保障安全、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出租方式方面,存量房业主与试点企业签订《协议》后,既可以委托给试点企业出租运营房屋,也可以选择自行出租运营房屋,均须纳入服务平台监管。
针对运营年限,《方案》明确,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运营年限不低于10年,自房屋在服务平***成租赁合同备案之日开始计算。此外,长沙市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商业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住房租赁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住建(住保)部门备案,并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须与服务平台房屋交易资金监测专户对接,租赁住房的租金、押金、佣金均应纳入监测监管。
长沙此次新政的推出极具创新性,实现了租购并举,未来可能会有更多楼市低迷、限购政策有放松空间的二线城市效仿,另外随着“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持续建设,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也会提速,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关注并布局租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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