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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婚的理由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10-27 19:45:26 浏览量:

日常生活中,夫妻关系不和谐,导致婚姻关系即将破裂。普通人对婚姻法了解甚少,当出现婚姻关系紧张时,会不理性对待,导致不理想结果,也会导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在此过程中,具体申请离婚的理由有哪些呢?那么,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


一、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四款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除上述情形外,可结合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

当出现婚姻关系破裂时,要理性对待,合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出现家暴等,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在向在线的客服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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