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资的认定是什么
一、赌资的认定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网络**赌资数额的认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因此,对网络**的赌资认定,应根据侦查人员扣押用于网络**的电子设备中,对该涉案人员用于**的网络平台进行数据提取及技术鉴定得出,储蓄帐户流水额不能反映**实际投入资金多少。以个人储蓄帐户流水发生额,涉案人员之间存取金额交易结算总额作为认定赌资数额依据缺乏真实性与关联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关于网络**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二、聚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
靠前、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第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第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三、算**的标准是什么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4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5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应予追诉的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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