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是:公司不能在员工的医疗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确定要“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并且,医疗期的计算还要考虑到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
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员工医疗期后的工作如何进行安排?
1、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如果因公受伤的,需要及时的接受治疗,这个期间员工将会享受与平时工作同等的待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将医疗期内的员工进行辞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过单位的合理调整还是无法适应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就赔偿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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