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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如何进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10-29 07:59:28 浏览量:

一、法庭调查如何进行

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原告简要陈述***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书被告针对原告***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庭无须再作调查。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二、法庭调查是开庭

不属于开庭。广义的法庭调查可以在正式开庭前也可以在正式开庭后。狭义的法庭调查在庭审过程中。

以下是法庭庭审程序:

靠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第二,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第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庭辩论之后,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即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第五,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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