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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分类包括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10-29 22:57:53 浏览量:

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会结出到不同类型的公司。不同类型的公司对于其规模以及性质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国公司法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确保公司运营和管理过程中有法可依。那么公司法公司分类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几种类型的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章程是什么意思?

1、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

2、公司章程的订立

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订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

二是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订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订方式。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3、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可因公司种类、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都可以归为以下三类:

(1)绝对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对于绝对记载事项,公司有义务必须一一记载,没有权利作出自由选择。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将导致整个章程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了某些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记入公司章程,全由章程制定者决定。相对记载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不生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公司章程制定者认为需要协商记人公司章程,以便使公司能更好运转且不违反强行法之规定和公序良俗之原则的事项。如公司之存续期限,股东会之表决程序,变更公司之事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报酬等。

4、公司章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

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

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承担责任的股份配额标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根据其也出资额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以所持股份为标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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