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工伤的工资怎么计算?
一、职员工伤的工资怎么计算?
职员工伤的工资是以其基本工资为基础来计算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者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工伤工资是基本工资吗?
职员工伤的工资是以其基本工资为基础来计算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释:工伤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或休养阶段,工资按正常上班发放,并且不能影响年终奖之类的效益。
三、工伤赔偿时效起算点如何计算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规定明确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申请时效及其起算时间,以及受理申请的行政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靠前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靠前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职员在由于工作的原因受伤之后,单位不仅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给职员。通常情形下,并非是职员一受伤就可以获得赔偿,而是需要向指定的机构,提出工伤鉴定的请求,继而确定工伤的等级之后,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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