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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庭刑法第311条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11-01 19:52:06 浏览量:

在我国,军人是对国家军队中服役的人员的称呼,他们的职责就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安全,守护国家的土地和边境的安全,他们在国家危难时会靠前时间充当人民的保护者,但同时我们对军人的行为也有相应的约束,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军人的行为,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军事法庭刑法第311条是什么?

这靠前句话就有两处bug,“中国人民***军事法庭刑法第311条规定”这句话的错误在于我国只有一部刑法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且我国刑法第311条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我国《民法典》确实有关于保护军婚的法规条例,第四章 靠前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并且,法律还规定了“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第二bug,不是什么女友,不是什么追求,而是同居和结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同居,是指行为人与现役军人配偶一定时期内姘居、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一起生活。但如果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地发生不当性行为,则属于通常所说的**行为,应受到社会道德谴责,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上面那个处罚比这个严重得多)

破坏军婚的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1、行为人违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

所以,希望大家注意网络上一些关于法律的消息是不准确的,不要被误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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