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主刑有哪些?
一、我国《刑法》的主刑有哪些?
1、管制,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在长期实践中证明,管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较轻,应当判刑,而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放在群众中监督改造,可以少捕人,减轻国家负担。
2、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它是介于管制与***之间的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
3、***,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本法分则中,凡规定有法定刑条文的,都规定了***。由于***的量刑幅度大,适用面宽,机动性大,既可以适用于较重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因而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这一刑罚方法的比适用其他刑种的都多。
4、***是仅次于***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处罚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有效手段。有了***,可以减少对***的适用。对于那些不必***,但判处***又较轻的罪犯,适用于判处***。***也是徒刑的一种。它与***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5、***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包括***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死缓是***的一种执行方法,不是独立的刑种。
二、确定刑罚种类要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1、根据主刑确定罚金刑的适用,是刑事处罚原则的要求。从其他附加刑种的适用不难看出,附加刑的适用幅度总是与主刑的轻重密切相关。无论是***的适用还是没收财产的适用,都基本上反映了这一刑罚适用的原则。罚金刑作为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没有理由脱离这一附加刑处罚“轨道”。
2、脱离主刑适用罚金刑,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由于罚金刑的执行与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罚金刑的“执行效果”能够在执行前进行预测。
3、没有主刑适用对罚金刑适用的制约,容易造成罚金刑适用上的混乱。由于目前法律上没有对罚金刑的适用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存在着差异,罚金刑的适用无法形成统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的种类是比较多的,包括有管制拘役或者是***和***。不同的刑罚的处罚的方式在适用方面也是有不同的规定的,比如说***是仅次于***的一种严厉的刑罚处罚的方式。适用于犯罪情节比较恶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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