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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11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11号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有关规定,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许...

    发布时间:2026-06-11 浏览量:0 公安部11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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