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六、精神病人按床日收费的住院待遇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的病种,参保人员个人自负相应的比例后由统筹基金按床日规定金额支付。目前支付标准按130元/每床日。 七、转外住院政策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住院治疗的,由主治医师及以上的医师建议并开具转院证明可**转院手续。
本地未曾经治疗的可不需要出具转院证明直接到社保局**相关转院手续。 1.申请手续 (1)到柯城区社保局领取或网上下载《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参保人员填写《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报参保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报柯城区社保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科审批。 2、**报销 (1)参保人员因病确须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到柯城区社保局基本医疗科**转院申请。转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自负5 % ,转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自负10 % ,转省外医疗机构的,自负15%,再按相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经批准自行转院就医的,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省外医疗费用中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高于浙江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按浙江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2)报销时需携带**原件,出院记录(小结),费用汇总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银行帐号复印件(个体参保者持本人银行帐号复印件)等材料到柯城区社保局基本医疗科**报销。
八、异地定点安置人员医疗费报销 符合以下情况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常驻异地的退休人员; (2)参保单位外派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 (3)在外地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 1.申请手续 (1)到柯城区社保局领取或网上下载《衢州市柯城区异地安置人员、常驻外地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2)选择一至两家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诊医院,报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 (3)参保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4)报柯城区社保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科审批。 2、 报销手续 (1)门诊费用:异地安置的人员门诊医疗保障采取包干形式解决,符合条件的按各县(市、区)行政区划内上年度发病人员门诊统筹基金人均支付数发给。 (2)住院费用: 申请异地定点的,经核准30日后生效,但不设有效期。在待遇享受期内, 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医疗费用,可凭出院记录、**原件、费用汇总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等材料**报销。其报销标准按参保地的住院费用报销标准执行。省外医疗费用中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高于浙江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按浙江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3)申请异地定点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后需变更或取消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必须**变更手续。
九、意外伤害费用报销 (1)门诊费用: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门诊就诊时,符合职工基本医疗报销政策的门诊费用,可凭医保卡直接刷卡报销。 (2)住院费用: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由就诊医院经治医生填写意外伤害报告单,并及时报本院医保管理部门,由医保管理部门在参保人员住院后1天内将意外伤害报告传送于社保局。社保局根据医院的外伤报告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于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和医疗费结算办法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发生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费用方可凭医保卡刷卡报销。 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十一、药品目录相关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1、 甲类目录 中的药品,其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 乙类目录 中的药品,其费用个人先自付5%后,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符合特殊适应症使用的人血白蛋白、人丙种球蛋白,部分中成药注射剂按其费用个人自付10%后,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药品目录》中的部分药品有个人自理比例及限定情况的按备注规定执行。 3、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下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中药剂帖数限制为:每张处方不超过7帖,恶性肿瘤病人不超过14帖。
4、 出院带药: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应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门诊配药、出院带药根据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配药量:急性病不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纳入特殊病种的疾病和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及其他需终身服药的疾病不超过1个月量。参保病人出院时确因病情需要带取肌注针剂的,配药量在7天之内的药品费用,按规定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出院带取的输液针剂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二、基本医疗诊疗项目、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1、《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实行准入制,使用列入《医疗服务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支付,使用未列入《医疗服务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以不列入《医疗服务目录》的手术和治疗为主要手段或目的的住院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同种异体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及其获取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服务收费应严格遵守《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的规定,不符合规定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2、 医疗服务项目 项目分为 甲类 和 乙类 , 甲类 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乙类 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并实行限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