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异地医保最新政策:可直接结算
由于人口流动性大等原因,若在外地就医,异地医保报销一直大家所关心的话题。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下一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
省内异地医保最新政策:可直接结算
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支持省内统筹地区之间就医人员信息、医疗服务数据以及费用结算数据等信息的交换,并通过平台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政策。各统筹地区要建立规范的异地就医报送办法。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经同意异地就医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人员信息通过省级平台传送给就医地经办机构。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经办服务,对相关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如实传送给参保地经办机构。
明年将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在此基础上,2016年将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实现这一目标,文件提出了完善市级统筹、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分层次推进思路,并明确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住院费用为工作重点。同时,文件还对异地就医时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完善异地医疗费用核查机制等提出了要求。
对于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要适应分级诊疗模式和转诊转院制度,建立参保地与就医地之间的协作机制,引导形成合理的就医秩序。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协助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医疗票据核查等工作,保证费用的真实性,防范和打击伪造医疗票据和文书等欺诈行为。
对于异地急诊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在参保地按规定进行报销;需要通过医疗机构对费用真实性进行核查的,就医地经办机构应予以协助。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按规定实行直接结算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原则上先由就医地医疗保险基金垫付,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对异地就医造成的就医地经办机构增加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同级财政统筹安排。鼓励各地探索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等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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