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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基数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10-04 06:29:59 浏览量:

小编提醒,各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基数相关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控高保低”政策规定,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低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政策规定,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于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需提供如下要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拨款单位及铁路系统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基数调整批量”纸质文档(及电子版)、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样式附后);

企业类型单位除上述要件外还需提供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总账、成本费用明细账、企业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相关会计凭证。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按职工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四、2015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仍按照《吉林省人民***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3〕89号)文件执行;最高缴存基数暂执行21,485元/月的标准,超过21,485元/月的待2014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五、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较上一年度没有变化的单位,携带相关报表到所属辖区分中心审核备案,缴存基数不做调整。

六、各单位应及时与分中心约定**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时间,对未按时限**基数调整的单位,我中心将依法督办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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