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的定义是怎样的
一、风险转移的定义是怎样的?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靠前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靠前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风险规避类型有哪些?
靠前,完全规避风险,即通过放弃或拒绝合作停止业务活动来回避风险源。虽然潜在的或不确定的损失能就此避免,但获得得利益的机会也会因此丧失。
第二,风险损失的控制,即通过养活损失发生的概率来降低损失发生的程度。
第三,转移风险,即将自身可能要随的潜在损失以一定的方式转移给对方或第三方。
第四,自留风险,可以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可以是无意识的,也可以是有意识的。因为有时完全回避风险是不可能或明显不利的,这种采取有计划的风险自留不失为一种规避风险的方式。
三、买卖合同风险防范有哪些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要真实,合同当事人一定要有签约的权限。
2、交易标的要具体。
3、交易数量要明确,多或少的情况如何处理。
4、质量要有标准。
5、价款或报酬要明确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
7、违约责任要条款化。
8、争议解决方式要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签订民商合同或者经济往来的过程当中都有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企业经营过程中也有可能会面临破产等各种各样的风险,但是,规避风险的方式有很多,风险转移就是其中一种,要注意,风险转移不能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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