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费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
一、保全费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保全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具体而言,当面临着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未经即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下,将可能遭受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等逼迫情形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在此过程中,保全所需的费用首先由提出保全请求的当事人预先支付,而最终的责任则由败诉方承担。
《民事诉讼法》靠前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保全费由什么承担的
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的。
如果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不收取费用。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
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全费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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