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一直以来都是不太好认定的,特别是平时夫妻双方都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导致在最后认定时的困难。那么到底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在下文中,就由小编为你做详细的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
3、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5、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完全可以不予偿还。
6、如果双方已经离婚,无论是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即便已经就财产分割(包括债务)问题做出了处理,双方依然应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不过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靠前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第二款:“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7、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通过上文的叙述,相信您已经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的认定原则的内容有了一个大致了解。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什么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您想要了解的,您可以在网站上进行提问或者直接来电咨询的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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