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申请生育津贴
符合条件的,向社保机构申请即可,具体流程和需要材料以社保机构答复为准。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
1、被保险人在本市累计支付一年以上的生育保险,在享受生育保险福利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被保险人出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实施。
2、被保险人本市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累计缴费12个月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缴纳生育津贴。
3、被保险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时,用人单位因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被保险人支付生育保险费,未支付产假工资的,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被保险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结束后一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二)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自被保险人生育、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后一个月起一年内,用人单位应当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被保险人在满12个月后累计支付12个月,按用人单位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办理材料:
1、“该市员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单位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香港和澳门居民来往内地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内地护照等)。
注:
(1)提供该单位的申请: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副本一份,加盖公章,并标明“与原件核对一样”;
(2)被保险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原件。
3、如顺产的:
(1)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或其他出生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经计划生育部门登记的原件、资料或者证明)。
4、难产(剖宫产、会阴Ⅲ破裂);引产、产钳、臀牵引和多次分娩:
(1)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或其他出生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经计划生育部门登记的原件、资料或者证明)。
(3诊断证明(原件,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5、如流产的: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文件(已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原件、资料或证明)。)
(2)诊断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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