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56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
日常生活,对人们来说,签署合同很常见的事情,这是最基本的民事活动。按照《民法典》(起施行)的规定,如果一方利用欺诈、胁迫等方式达成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民法典156条又规定了,民事活动可以部分有效。那么民法典156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吧。
一、民法典156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156条规定的是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影响范围,即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第156条适用于所有令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如第153条的违背法规禁令、违背公序良俗、第155条的撤销、第135条的形式瑕疵等。
第156条的基本立场是以部分无效为原则,整体无效为例外。即一般而言,仅有受到无效事由直接作用的那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保持有效。只有当无效那一部分影响到其他部分的效力,才应认定整体无效。至于部分无效是否“影响其他部分效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事实上的或者可推断的意愿。
二、民法典第156条的适用如何判断?
第156条的适用可以分为三步,
1、判定是否存在一个法律行为整体(“整体性判定”);
2、判定这一整体内部是否具有可分性(“可分性判定”);
3、按照当事人意愿并结合法律的目的判定,因无效事由介入而无效的部分是否影响法律行为其他部分(“影响性判定”)。其中,整体性和可分性处于第156条的构成要件层面,影响性判定处于第156条的法律后果层面。
三、哪些情况下民事行为可以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方面,民法典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民法典156条规定,民事活动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则其它部分仍然有效。判断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符合156的要求,首先得看其是否可以分立,然后分别判断独立开的各部分之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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