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迟到的规定是什么
工作后由于多种原因,迟到是难免会发生一次的,有的单位会对迟到进行罚款,这种罚款是否合理以及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劳动合同法关于迟到的规定,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迟到规定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迟到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班迟到肯定是每个公司都禁止的行为,但不知道有多少个公司会妥善的处理该问题,将其列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如果只是禁止,却没有列入解除条款,恐怕公司很难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违反禁止规定的后果是多种的,例如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解除合同,所以违反禁止规定并不必然等同于解除行为。
就算在解除条款内写有“其它公司难以容忍的行为”,在法律上找依据,也难以认定该行为就属于兜底条款。所以,在规章制度中列明哪些行为分析属于一般***、较***和***,继而规定几次一般***属于较***,几次较***属于***,形成梯度。当员工的***行为经积累从量变到质变即达到***的程度时,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主要解决某些员工大错没有、小错不断,企业却对之束手无策的难题。
二、迟到罚款
用人单位要证明员工***事实就要有考勤卡或者其他证据作为基本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合法有效。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应具备三个要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只有同时符合这三项要求,才是一个生效的、可执行的规章制度。
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部门:劳动者有权提议修改制度“如果认为用人单位关于迟到的规章制度不适当,劳动者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没有规定能罚款,也没有规定不能罚款,但不代表就能罚款。《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公司规章只是严厉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有无相关规定,无法认定罚款是违法。员工如果对处罚有异议,可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关于迟到的规定并不明确,迟到罚款在各项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规定可以罚款也没有规定不能罚款。因此,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明确的约定,并且保证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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