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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贩毒量刑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财经知识大全 来源:互联网 2025-08-28 04:59:52 6 A+ A-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一千克以上、***或者*****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不满二百克、***或者*****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或者犯罪所和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斥、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 明知他人制造**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处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是指***、***、*****(**)、**、**、可卡因心脏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

**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数量计算,不以***折算。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贩毒就是属于贩卖**,这种行为是属于国家严格打击的,只要一旦实施不管造成的后果如何,那么都会按***来进行判决,一般轻者三年以下而对于严重者是可以高达***的,所以,案件的处理都会结合实际情况业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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