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个税专项扣除细则政策来了
新个税所得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就是中间的一大亮点,具体如何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10月20日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为期15天,再经过修改完善,提交国务院讨论,于明年1月1日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个税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公布了扣除范围和标准。就是个税计算应缴纳所得额,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再享受这些扣除。
新个税法明年实施后,折算到月收入的个税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
继续教育:每月扣除400或300元
大病医疗:每年扣除60000元限额(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每月扣除1000元(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租房租房:每月扣除1200、1000或800元
赡养老人:每月扣除2000元
子女教育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也就是说有两个孩子的家庭每年24000元的定额扣除。
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往后子女的义务教育、高中、大学(大专)、硕士以及博士都符合扣除范围。
继续教育扣除
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根据征求意见稿,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分两项:学历继续教育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扣除
在医疗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范围内的自付和医保范围外的自费,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按照征求意见稿,纳税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不得扣除,并且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扣除机会。
此外,首套房贷利息可以选择由夫妻其中一方扣除,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住房租金扣除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在该城市的租房支出可按一并标准定额扣除。
租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位于其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100万的城市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位于不超100万的城市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夫妻双方租房的情况,夫妻在同一地方租房,只能由一方扣除租金支出;夫妻双方在不同城市工作,且各自在主要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租金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说房贷利息和房租只能扣除一项。
赡养老人扣除
随着当前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赡养老人成为了社会焦点,在专项扣除中引入赡养老人支出。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进行扣除;其中分为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况。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分摊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如平均分摊、约定分摊等情况,分摊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此外,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比如:一位老人有三个子女赡养,每个孩子可以平均分摊每年24000元扣除额度,每人每年8000元;也可以经老人指定或者子女约定,每个子女分别享受6000、6000、12000的扣除额,但每个子女的扣除额不能高于12000元。
但是,一般情况下赡养的老人不止两位。根据征求意见稿,赡养两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看完专项扣除的详细规则后,设想在大城市的年轻至少有租房项可扣除,中年职场是上有老下有小则可以扣除子女和赡养老人项。所以大部分个税纳税人都会有一项、两项、最多五项符合专项扣除标准。
除去大病医疗附加扣除和其他特殊情况外,如果一个如何四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享受最高扣除额度是1000×2(子女教育)+400(继续教育)+1200(租房)+ 2000(养老),总计5600元。
举例
有位王先生在北京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已满60岁,小孩在上小学,自己正在攻读在职研究生学历,在北京没有买房,租房住。
根据意见稿,王先生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四项专项附加扣除。
假设工资是2万元(不考虑三险一金)
35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计算后,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120元。
今年10月1日以后取得工资,按每月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后的税率表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90元,比新规定实施前少缴纳税款1530元。
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工资,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后,其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200元/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共计扣除4600元。
每月应缴纳的税款为830元,比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前少缴纳税款760元,税负水平降低47.80%,比按照原来每月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的税款少缴纳2290元。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据悉,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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