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怎么办
《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在现实生活当中,我国公民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一般来说,我国公民在成年以后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自然人下落不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话,对家庭的影响肯定是非常大的。在下文中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怎么办?
一、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怎么办?
《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二、自然人失踪的财产如何处理?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1、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3、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我们可以看出,根据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自然人失踪,但是如果时间更长的话,就可以直接由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了。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话,其财产由法院指定的人进行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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