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得以产生的依据,其概念关系到对保险本质的反映。在了解保险合同概念之前,必须弄清什么是合同。1.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名词,它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与我们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例如,你到公园游玩,与公园有旅游合同;你应聘到公司去工作,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等等。2.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自然也是约定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究竟什么是保险合同呢?我国《保险法》第10条将其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该定义可知,保险合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合同性质,它属于民商事合同;二是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三是合同内容,即为保险权利义务关系。1.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首先应遵循合同的有关规定,如果不具备这个特点,则不能称为合同。那么,合同的法律特征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呢?(1)合同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做出的意识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当事人以违禁物品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即使保险人签发了保单,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这就是设立、变更、终止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例如,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的行为,与保险人形成了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它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例如,被保险人因经营规模扩大、资产增加,原有保险金额已起不到足额保障的作用,和保险人协商增加保险金额。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投保人因经济原因无力缴纳续期人身险保费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3)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的一致性,表明了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就不会有合同。例如,保险人之所以愿意承担被保险人的某种风险是因为它可以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双方就风险的大小与保费的多少达成了一致意见。(4)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方,否则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2.保险合同的自身特征我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使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阶段。但是,在保险***诉讼中,许多同种类型、同样性质的诉讼案件,只是由于司法管辖在地域上的差别,而使诉讼结果大相径庭。这种情况进一步导致了保险合同***的增多,引起了保险业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困惑,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归结起来,重要原因是忽视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如保险合同的双务性、诺成性、附合性、射幸性等,下面结合某一人寿保险案例对此加以阐述。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A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单。10月6日A保险公司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某印章的《运筹建议书》,谢某按照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 944元。A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会要求高额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A保险公司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10月17日,谢某进行了体检。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女友家中被其前男友刺***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A保险公司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有问题,需增加保费承保。A保险公司遂通知了谢家,但谢某家人称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A保险公司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综观此案的整个过程,其实涉及的关键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是什么?二是保费的缴纳、保单的出具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如何?(1)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1)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完成一定程序才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