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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运车辆报废年限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营运车辆报废年限有以下7点: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7、全挂车...

    发布时间:2026-06-08 浏览量:0 营运车辆报废年限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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